个人邮递物品进境是指通过邮运渠道进出境的包裹、小包邮件等物品。外国(地区)邮政企业经邮政网络承揽的,使用万国邮联规定单式并交由中国邮政在我国大陆地区投递的物品,包括亲友间寄送的物品等。是非常普遍的进出境活动。本文拟从法律效力层级出发阐述邮递物品进境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
针对个人邮递物品进境,最基本最为原则性的规则见于《海关法》。《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个人邮递物品进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义务。
《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二、行政法规
个人邮递物品进境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包括申报责任主体,纳税义务主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海关法》所述“自用、合理数量”做出了解释,“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了个人邮递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八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本章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则对应规定了个人邮递物品进境的违法责任:
第十九条 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三、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操作性的效力,虽然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并不减损或增加相对人权利,而是着眼于操作实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邮递物品进境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限值、数量限制、税率、税号以及完税价格的认定、海关监管要求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禁止、限制性规定
海关总署第4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禁止进出境物品和限制进出境物品。
(二)限值和数量限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的公告)规定个人邮递物品进境的限值要求。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总署第16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规定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数量限制和内容禁止。
(三)税率、税号、完税价格的认定
进境物品税率、税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7号)规定,海关总署依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制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归类征税。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进口税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
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归类表。现行有效的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可用以确定个人邮递进境物品的税号、税率和完税价格的数额范围。
进境物品完税价格确定原则。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发布重新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则确定了个人邮递物品进境的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的方法。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四)个人邮递物品的海关监管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规定,海关总署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通过建立总对总对接的方式实现进出境邮件全国联网传输数据。
邮政企业负责采集邮件面单电子数据并向海关信息系统传输,面单信息包括收寄件人名称,收寄国家(地区)及具体地址,内件品名、数量、重量、价格(含币种)等。进出境邮件面单数据不完整的,由邮政企业通知境内收寄件人办理补充申报手续。
进出境邮递物品所有人应当承担邮寄进出境物品的申报责任。出境邮件的寄件人为申报主体;进境邮件以寄件人在邮件面单填写信息为申报内容,境内收件人可以补充邮件的有关申报内容,并对补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可以自行向海关办理物品的通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声明放弃的邮件、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邮件,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件,由海关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四、其他
除了上述笔者所列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外,对于个人邮递进境物品监管的具体措施,还散件于各地海关公布的办事指南或指示性材料中,指引收件人对邮递物品进行申报纳税。
例如,有的海关规定,因邮件超过限值或者申报信息不完整的,海关会通过邮政短信通知收件人进行补充申报或者规范申报,收件人需要在收到规范申报通知单/短信之日起30天内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使用“EMS国际邮件代理报关”平台进行物品信息补充申报,海关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税款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