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上篇文章探讨的是海关总署公告能否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本文是跨境直邮代购责任评析系列之二,要探讨的是,在跨境直邮代购中,提供代购服务的代购人是否具有申报责任,及相应地有无纳税义务?
一、跨境直邮代购一般模式
跨境直邮代购一般使用淘宝平台,代购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代购人)利用该平台展示产品,为境内买家提供代为在境外购物网站采购的服务,从中赚取差价(服务费用),而邮递运输则由代购服务人员委托境外转运平台作为寄件人进行合箱打包、交付邮政,邮政运输至境内、交由境内收件人收件,而邮政面单由转运平台填写。
总结所述跨境直邮代购模式,在此模式下有四个直接参与人:
(一)代购人:是为境内买家提供代为在境外购物网站采购或代拍服务的人员。代购人在采购、代拍、交付转运的服务过程中赚取差价(服务费用)。代购人可以在国内,也可以在国外。
(二)寄件人:是跨境邮递物品的境外转运公司。在跨境直邮代购模式中,代购人往往只是线上服务,并不接触物品实物,境外转运公司受代购人委托承担寄件人的角色,此角色并非简单的寄件,而是对代购人交付零散而众多的物品进行合箱打包,做成符合邮政寄递要求的包裹,从中收取服务费。而寄件人在转运的过程中,会按代购人的要求或按行业惯例填写邮政面单信息(收件人名称、物品品名、数量、价格等)。
(三)邮政公司:是跨境邮递物品运输、寄递企业。邮政公司根据寄件人的要求和面单内容,接受邮政包裹,向海关传递面单信息,在邮政包裹通关(经海关检查、查验,征税或免税放行)后,将邮政包裹投递给收件人。邮政公司收取邮政费用,该费用由寄件人支付。
(四)收件人:是跨境邮递物品的所有人。在跨境直邮代购模式下,收件人是包裹购买者,它与代购人之间形成的是代购服务关系,它向代购人支付的款项即交易价格(包括代购服务费用)。从收件人角度来说是购买价格,从代购人来说是销售价格(包含代购服务费用)。
二、跨境直邮代购模式之特征
总结在实际案例中发生的物流、资金流、单证流、关系流,跨境直邮代购模式通常有以下特征:
(一)直达。由寄件人通过邮政直达收件人。虽然经历了几个流程,但是仍然是直邮模式,是顺畅的、直接的。寄件人将代购人在国外购物网站购买或委托代拍的物品进行合箱打包,交付国外邮政,国内邮政转接后直接邮递予收件人。在寄件人与收件人之间只有邮政运输,没有其他中间环节,没有任何人员控制邮递物品,其邮递信息也不被任何其他人截留、控制、利用。通俗称为“一件到底”。
(二)费用正常合理。有可能对通关产生影响的费用,包括邮政费用、转运服务费用、代购费用。在跨境直邮代购模式下,寄件人向代购人只收取正常的服务费;邮政向寄件人收取的是正常的资费;代购人收取的也是正常的服务费。这几项费用均属正常市场交易的范围,且对外公开、透明。
(三)没有包税。在跨境直邮代购模式下,无论是代购人,还是寄件人,还是邮政公司都没有特殊的利益驱动,其收取的服务费用,均没有包括进口税款的费用,即没有负责通关、申报、纳税的约定,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动机,没有包税行为。
(四)通关帮助。在收件人收件过程中,可能遇到海关查验核实收件人身份信息、邮递物品信息、补充申报信息时,寄件人或代购人会按约定给收件人提供协助,有时还会先垫付税款,再由收件人还款,偶尔也会垫付税款后,不要求收件人还款。这一帮助的目的在于使得收件人尽快收到邮递物品,维护客户关系,而不是包通关、包税款。
(五)通关无操控。在跨境直邮代购物品通关过程中,只有邮政公司控制物品,没有其他人可以控制,也没有清关公司清关人操控、截留通关信息和通关过程,收件人收到海关要求补充申报的信息后,完全自主申报,没有其他人为操控。
三、代购人与委托人之间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
代购人与其委托人之间在跨境直邮代购过程中,有什么民事责任与义务?在利用淘宝平台的跨境直邮中,代购人是淘宝全球购的商户。根据淘宝《代购服务特别协议》,代购人与委托人双方关于代购服务为“双方同意,本协议旨在为双方设立以代购为服务内容的民事代理项下的权利义务。代购服务指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买海外商品及协助进行售后的服务。代购服务不涉及任何实体商品的销售,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不发生任何实体商品的交易。”代购人即受托人,提供主要服务的内容有:
代为下单:代购人根据委托方的指示为委托方提供购买所发布代购服务商品的服务。受托方应在委托方付款后向海外商家购买指定商品。
代购费用:代购人发布的代购服务商品价格,包括了商品可能产生的税费(非进口税费)、代购服务佣金,以及应当支付给海外卖家的商品货款。
代购商品:代购商品适用原商品销售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惯例等。
售后服务:除代购人特别明示提供的服务外,代购商品的售后服务需以海外网站或海外卖家提供售后服务为准。委托人委托代购人就所购商品的售后服务与海外卖家进行沟通,代为办理售后服务。代购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代为办理售后服务。
作者认为,在代购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上,应当尊重民事主体自行协议的约束,其核心内容就是:“代购服务指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买海外商品及协助进行售后的服务。代购服务不涉及任何实体商品的销售,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不发生任何实体商品的交易。”因此,代购人与委托人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而不是物品买卖关系,委托人通过代购人的代购服务获得商品、支付对价,代购人通过代购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商品、获得利益(差价)。
四、进境邮递物品的申报责任与纳税义务
(一)邮递物品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即谁有义务申报。根据《海关法》,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因此,邮递物品进境时的申报主体是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它承担进境邮递物品的申报义务。跨境直邮代购模式下,代购物品的委托人是物品的所有人,是申报义务人。
(二)邮递物品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因此,邮递物品进境时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境物品所有人,即邮递物品收件人,它承担进境邮递物品的纳税义务。跨境直邮代购模式下,代购物品的委托人是物品的收件人,是纳税义务人。
(三)代购人的责任与义务。
跨境直邮代购中的代购人,其对委托人的代购服务内容仅限于《代购服务特别协议》的约定,其民事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也限于约定。而对于海关的义务与责任,则完全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而不能约定:即谁有申报,谁有纳税义务。
1.进境邮递物品收件人具有申报责任、纳税义务是法律规定,不可能双方约定。也就是说,申报责任与纳税义务不能转嫁予代购人。
2.进境邮递物品收件人可以委托他人,当然可以委托代购人代为办理申报纳税手续,这是具体手续问题,而不是申报责任与纳税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条例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这就意味着代购人如果接受此项委托(接受收件人委托办理纳税手续),则要承担与纳税义务人同样的申报责任与纳税义务。
3.代购人在代购物品的进境过程中,并不当然具有办理纳税手续代理人的资格,也就不具有当然的申报与纳税责任,只有在办理正式委托书,并向海关提交的情况下,才具有代为办理纳税手续的资格与责任。
五、结束语
跨境直邮代购中的代购人,目前司法认定其具有向海关申报的责任、纳税的义务,因而要承担不如实申报的责任,甚至走私犯罪的责任。但是,从法律规定来看,很难得出这样的认定结论。司法连着国民的自由、声誉与生命,可不慎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