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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补缴税款后还会被立案起诉吗?
发布时间:2024-02-19 08:30:00  作者:吴武铃     浏览:986次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及相关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结果犯,若当事人取得骗税款后,又向相关部门补缴了退税款,挽回了国家税款的损失,该当事人是否还会被立案起诉呢?兰迪税务律师团队将结合几则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件信息 

案例一 穗云检刑不诉〔2021〕676号

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陈某某经营的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多次以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29.9万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最终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 台温检刑不诉〔2021〕20123号

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台州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假报出口,向税务局申报并骗取出口退税33.9万元。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台州某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乙的行为,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经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滞纳金,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台州某公司和陈某乙不起诉。

 

案例三 云检公诉刑诉(2018)604号

2015年8月至12月,梁某某在担任广州市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买单配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95.7万元。检察院认定,梁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但有自首情节,且补缴了税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法院,并建议对梁某某给予一年至二年的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案例四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

2012年期间,杭州某进出口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共取得出口退税款96万元。案发后,该公司向税务局补缴税款96万元。检察院认定,该进出口公司及负责人的行为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但有自首情节,且补缴了税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法院。

 

二、律师分析与建议

1. 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税额是最终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

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骗取出口退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若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犯罪,将对当事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骗取出口退税金额在50万以上至250万元以下,若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犯罪,将对当事人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出口退税量刑.png

可见,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案件中,骗税金额是最终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降低骗取金额,是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主要辩护思路之一。


2. 补缴税款后当事人是否被立案起诉,取决于骗税金额、自首情节等

案例一涉及的骗税金额为29.9万元,案例二涉及的金额为33.9万元,案涉当事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补缴税款,挽回了国家税款的损失,最终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三涉及的骗税金额为95.7万元,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补缴了税款,最终检察院建议给予一年至二年的量刑,适用缓刑;案例四涉及的税款金额为96万元,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补缴了税款,检察院建议对当事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般来说,补缴税款后当事人是否被立案起诉,取决于骗税金额、自首情节、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等多种因素。若骗税金额小于50万元,对应的刑期为5年以下,如果兼具补缴税款、具有自首情节、从犯等其中一个、尤其是几个因素,更有利于向检察院争取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骗税金额大于50万元,但能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款损失,也会作为检察院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因素。

 

因此,若当事人在触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后,可在自身的经济能力范围内,向相关部门补缴税款,降低国家税款的损失,争取获得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获得从轻、减轻的刑事处罚。

 

备注:文章内容仅一家之言,且具有较强时效性,不宜作为法律意见使用。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吴武铃/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一、人物简介吴武铃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264192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境内外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股权架构设计等。二、教育背景中南大学,会计硕士中南大学,会计学三、执业经验吴武铃为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项目CFO,外派到乌克兰和塔吉克斯坦等国家,负责项目的端到端管理与财税内控建设;擅长用法律、财税与内控思维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领域: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税收争议解决、出口退税、股权交易、重大争议解决等法税服务。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某医学科技集团搭建境外红筹架构提供法律和税务服务;·为某家族企业提供法律尽调,并为境外架构搭建提供法律、税务、资金流动等咨询;·为宁波某企业印度子公司提供财税尽职调查、转让定价、内控管理等服务;·协助湖北某公司申请印度NSR反倾销审查;·为上海某企业提供国内与国际财税咨询服务(包含数字税、税收筹划等);·为某客户应对希腊税务稽查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为巴西某公司在中国的交易出具与源泉扣缴税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英国某公司收购成都某公司提供财务与税务尽职调查服务;·为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提供相关法律与财税建议;·参与四川某企业关于印度服务税纠纷的仲裁案,该案最终取得胜诉;·为东莞某管理委员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协助代理广东某龙头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侦查阶段);·代理某会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法院阶段);·代理江西某公司的海关行政复议(因出口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协助深圳某供应链企业应对与出口退税相关的税务检查服务;·协助深圳某公司应对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务检查服务;·协助深圳某公司调整股权架构,并出具法律与税务方案;·为深圳某医药企业提供与买单出口相关的出口退税法律与税务合规服务;·为山东某农产品企业提供关于出口退税的法律与财税服务;·为多家中资企业的印度子公司提供财税咨询、税务合规服务;·受邀为深圳市税务师协会、中国税务师协会、新则等平台分享法律财税知识。 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广东某公司提供大宗贸易(矿石进口)交易相关法律服务;·为阿拉山口市某进出口企业审查哈萨克采购合同;·为俄罗斯某客户出具与外汇、股权代持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科特迪瓦客户出具律师函并与对方谈判,并挽回损失近百万元;·代理爱尔兰某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为客户获得近百万元的赔偿款;·为新加坡某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合同纠纷提供仲裁服务;·代表美国某公司通过谈判向违约的中国供应商催回欠款近一百多万元;·为其他近40家外国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包含起草采购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出具律师函等;·为浙江、东莞、山东等多家中资企业提供印度、香港和新加坡公司注册服务;·为广州、深圳等多家企业提供印度与越南商标注册、商标异议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法律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法律服务;·为乌鲁木齐某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建议;·为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建议;·为某金融科技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提供审查代持协议与服务合同、律师函催收欠款等法律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税务师资格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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