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及相关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结果犯,若当事人取得骗税款后,又向相关部门补缴了退税款,挽回了国家税款的损失,该当事人是否还会被立案起诉呢?兰迪税务律师团队将结合几则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件信息
案例一 穗云检刑不诉〔2021〕676号
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陈某某经营的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多次以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29.9万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最终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 台温检刑不诉〔2021〕20123号
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台州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假报出口,向税务局申报并骗取出口退税33.9万元。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台州某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乙的行为,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经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滞纳金,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台州某公司和陈某乙不起诉。
案例三 云检公诉刑诉(2018)604号
2015年8月至12月,梁某某在担任广州市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买单配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95.7万元。检察院认定,梁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但有自首情节,且补缴了税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法院,并建议对梁某某给予一年至二年的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案例四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
2012年期间,杭州某进出口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共取得出口退税款96万元。案发后,该公司向税务局补缴税款96万元。检察院认定,该进出口公司及负责人的行为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但有自首情节,且补缴了税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法院。
二、律师分析与建议
1. 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税额是最终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
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骗取出口退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若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犯罪,将对当事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骗取出口退税金额在50万以上至250万元以下,若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犯罪,将对当事人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案件中,骗税金额是最终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降低骗取金额,是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主要辩护思路之一。
2. 补缴税款后当事人是否被立案起诉,取决于骗税金额、自首情节等
案例一涉及的骗税金额为29.9万元,案例二涉及的金额为33.9万元,案涉当事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补缴税款,挽回了国家税款的损失,最终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三涉及的骗税金额为95.7万元,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补缴了税款,最终检察院建议给予一年至二年的量刑,适用缓刑;案例四涉及的税款金额为96万元,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补缴了税款,检察院建议对当事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般来说,补缴税款后当事人是否被立案起诉,取决于骗税金额、自首情节、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等多种因素。若骗税金额小于50万元,对应的刑期为5年以下,如果兼具补缴税款、具有自首情节、从犯等其中一个、尤其是几个因素,更有利于向检察院争取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骗税金额大于50万元,但能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款损失,也会作为检察院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因素。
因此,若当事人在触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后,可在自身的经济能力范围内,向相关部门补缴税款,降低国家税款的损失,争取获得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获得从轻、减轻的刑事处罚。
备注:文章内容仅一家之言,且具有较强时效性,不宜作为法律意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