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疫情放开以来,进出口贸易、进出境旅客数量剧增,随之而来的就是通关问题剧增,有的因走私而涉及刑事犯罪,有的因违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针对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不少人在受到海关的询问、调查后,就以为结束了,几天后突然收到海关行政处罚告知书,但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针对海关行政争议得到基本流程进行介绍,以供当事人、当事企业参考。
一、行政处罚告知阶段的救济程序
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是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基本告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因其并不具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力,因此无法对行政处罚告知单进行复议、诉讼,但是可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或当事企业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需要提示的是,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禁止从事报关活动、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如遇到上述处罚情形的,如当事人在期限内申请,则处罚机关必须举行听证。另一方面,行政处罚告知阶段的听证是一次很好的当面向处罚机关表达意见的机会,如符合听证条件,则建议按期申请。作者将在后续的系列文中对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的流程及重点进行详解。
二、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救济程序
行政处罚告知阶段后,若处罚机关对拟进行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变更,则应当重新制发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若维持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对此仍然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
海关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案件分为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基本程序。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当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海关申请,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提出,对于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正式受理后,复议机构会在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其他有关材料的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在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具有查阅、复制行政复议有关材料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经审理后,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
若未经过复议就提起诉讼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若经过复议,并且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则应在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与一般民商事诉讼程序基本一致,但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应当注意被告的主体选择,若复议维持,则应当将处罚机关与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若复议改变,则只能单独起诉复议机关。
三、律师提示
第一,对于海关行政争议案件,当事人若对于行政处罚有异议,则应遵循程序用尽原则,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所有救济权利,把握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复议、诉讼的机会,尽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观点;
第二,海关行政争议案件应特别注意救济程序的时限要求,以避免因为超期而浪费救济的机会;
第三,海关行政案件越早期介入越有可能得到有利的解决,遇到处罚时,当事人不可简单的“一认了之”,而应当在充分分析法律、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提出有利于己方的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四,充分运用听证的机会,与行政处罚告知阶段的听证不同的是,行政复议听证只会在复议机关必要的时候才会举行,复议审理阶段的听证申请需充分表达,说明事实、理由及听证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