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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时间:2024-02-28 16:49:00  作者:费云     浏览:1062次

笔者在办理走私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涉案人员包括办案人员、审理人员对于案涉相关财物的认定和处理,判决的执行等往往存在疑问,界定不清。本文拟围绕走私案件中的涉案财物、违法所得、罚金等的判罚与执行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一、涉案财物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涉案财物的范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一)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的财物。直接违法所得主要包括犯罪直接取得的他人财物、犯罪所生之物,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以及行为人非法处置赃款赃物后的所得。对于走私案件而言,偷逃税款是其直接违法所得,根据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笔者接触到的许多当事人,涉案以后往往声称自己已经补税,实际上,走私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后,已经不存在所谓补税的情况,涉案人员所谓补交税款的行为,事实上属于退缴违法所得或者说退赃退赔,是酌定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间接违法所得,主要是指通过犯罪所得所产生的收益。走私案件的实务中,可能表现为走私货物进境销售后所产生的收益。

(二)违禁品

这里的违禁品是针对特定罪名下的,如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武器、弹药,走私假币罪以及走私淫秽物品罪中的假币、淫秽物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中的货物物品等。以上违禁品同时作为犯罪对象,一旦涉案,必定会被没收或者处理、销毁等。例如走私废物罪中的废物、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中的冻品、有害货物等往往都是责令退运或者销毁。

(三)供犯罪所使用的本人财物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指供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而使用的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钱款和物品。具体应当结合财物与犯罪的关联程度、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权利等因素,综合衡量财物价值与犯罪情节的相当性作出认定。走私案件实务中多表现为犯罪工具,例如走私案件中扣押的涉案人员的手机、电脑、车辆船舶等。

二、涉案财物中的其他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被冻结账户中其他人的资金

涉案财物必然要求与案件相关,如果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理应发还。例如,笔者在办理王某涉嫌走私案件中,王某告知其被侦查机关冻结的银行卡中有20万是她的姐姐的个人存款,是他人向其姐姐借款后的还款,暂时转入她的银行卡,她还没有转还给姐姐就已经被抓捕羁押,银行卡也被冻结了,因此希望可以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其姐姐。辩护人了解到该情况后向王某姐姐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且将相应的借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收集,向法院提交了发还财物的申请,最终经过法院的调查核实,将该20万依法返还给了王某姐姐。

(二)临时租用的他人车辆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因此,走私案件中临时租用他人的车辆被扣留,是否应当没收的关键在于涉案车辆是否专门用于走私活动。以一起中港车夹藏走私案件为例,王某驾驶中港车运输货物入境时被发现车上有夹藏走私货物,涉案中港车是王某向车行租用的,并没有登记在他名下,且王某仅仅是租用该车的司机之一,其租用该车辆主要是为了从事两地运输,而不是为了走私犯罪。王某从事两地运输多年,在该案之前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该车辆也没有任何暗格之类的特殊装置。于是,辩护人提出“涉案中港车不属于专门用于走私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应发还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并且由实际登记的租车行向法院主张涉案中港车的所有权,提交请求发还的申请。最终,法院认可该意见,将租车行被扣留的车辆发还。

(三)与案件无关的被扣货物

走私案件被扣货物中既存在与案件有关的货物,又存在与案件无关的货物,应当如何界定和处理?笔者在参与办理的一起珠宝走私案件时,案涉被告单位是一家珠宝公司,所售珠宝中部分存在委托水客走私进境的情况。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时将店铺内的所有珠宝均予以扣留。本案侦查结束后,认定涉案的珠宝为其中五颗,并且对应起诉该公司涉嫌偷逃税款约两百多万元。辩护人接受委托介入后,对被扣珠宝的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向法院提交了请求返还被扣珠宝的申请,提出“被扣珠宝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产品,不属于依法应当没收的财物,应予以返还”的辩护意见,并且要求检察机关对被扣珠宝的来源、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是否应当扣押予以说明、出具证据。最终,法院认定被扣押珠宝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将案涉珠宝予以返还。

三、涉案财物的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对于违法所得,目前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判决中,违法所得的判处没有统一的标准,大部分判决都是将涉案当事人退赔的款项和冻结在案的存款,被冻结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实务中,有的判决只写明追缴违法所得,但不写数额,由执行机关去确定;有的判决以查明的非法获利追缴违法所得;有的判决以逃税数额追缴或直接追缴偷逃税款,有的判决直接以在案扣押的资金作为违法所得。

对于在案被扣押的电脑、涉案车辆,判决中均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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