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经营中,海关稽查比较常见,笔者也办理过不少企业面临海关稽查的案件。相对而言,很多企业对海关核查就相对陌生一些。
海关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证核查,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一、海关核查查什么?
海关核査的范围主要是(1)单耗核查(2)盘点核查(3)内销核查(4)外发加工核查(5)深加工结转核查(6)不作价设备核查。
(一)单耗核查: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海关为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查:
①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②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③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④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⑤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⑥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⑦对成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检测。
(二)盘点核查:
盘点核查是电子账册核销的必经程序,它是指海关在联网企业盘点时对一定期间的部分保税货物进行实物核对、数据核查的一种监管方式。
盘点核查通常存在的问题:
①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未分开存放;
②料号和实物不是一一对应;
③保税残次品和边角料混方,数量无法核实;
④实物库存与清册数量不符;
(三)内销核查 :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因故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的,应事先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凭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按加工贸易监管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缴税手续;经海关批准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的,在内销当月内向海关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四)外发加工核查: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外发加工需要经过海关的批准才能开展,且加工工序需要向海关申请备案,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外发加工的,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五)深加工结转核查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深加工结转必须按先备案、再送货、最后报关的程序运作。结转申请经转入地海关备案后,转入、转出企业才可开始进行收、送货;在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双方还须按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六)不作价设备核查
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二、海关核查的程序
海关核查的程序是核查准备、核查实施、核查处理。
(一)核查准备
海关实施核查前,应当通知被核查人。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径行核查。被核查人提供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海关审核认定的,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人免于实施保税核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
(二)核查实施
海关一般会通过数据核实、单证检查、实物盘点、账务核对等方法对被核查人进行核查。
海关核查人员开展核查可以:
①查阅、复制被核查人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②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保税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③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保税业务有关的情况。
核查中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的权利:企业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企业的义务:被核查人应当接受并配合海关实施保税核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海关保税核查需要的有关账簿、单证等,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海关查阅、复制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核查时,被核查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被核查人委托其他机构、人员记账的,被委托人应当与被核查人共同配合海关查阅有关会计资料。
(三)核查处理
核查结束时,对核查过程中被核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海关收集完毕后应当填制“保税核查工作记录”通常情况下,海关应当在保税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保税核查结论,并告知企业。
海关实施保税核查,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并填制《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书面告知被核查人:
①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②责令限期改正;
③责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构成走私行为、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保税核查结论有法律救济吗?
保税核查结论应当在保税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被核查人。发现保税核查结论有错误的,海关应当予以纠正。被核查人收到书面告知的《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后,应当根据要求补办相关手续、提供担保等,如果对保税核查结论不服的,目前没有规定相应的申辩或者磋商程序。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针对《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能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