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离岛免税政策为旅客带来了诸多实惠,也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然而,要确保这一政策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健全的监管规范体系。当前,我国海关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品(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品)的监管规范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自成体系。本文对该组成体系作一概述,希望对大家理解海关对离岛免税品的政策有所帮助。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品监管规范体系 | |||
类别 |
序号 |
规范名称 |
简称 |
一、 法律规范 |
1 |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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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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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4年12月1实施) |
《关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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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法规 规范 |
3 |
《关税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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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部门规章 规范 |
4 |
《免税品监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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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规范性文件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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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 |
《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 |
6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
《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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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 (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 |
《关于增加离岛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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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 |
《关于增加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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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法〔2022〕192号) |
《离岛免税购物走私刑事指导意见》 |
一、法律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下称《自由贸易港法》)
2021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
1.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
2.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
3.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可见,海南免税品进入海南岛时,是保税进口的未税商品;从海南岛进入内地时,才需要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缴纳进口税,属于海关监管的应税普通货物、物品,而符合海南免税购物政策规定条件的离岛旅客,可以免税购买海南免税品进入内地,因此海南离岛旅客免税品应属于特定减免税货物。
第十三条 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 …… 第十四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 第二十九条 ……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
《海关法》虽然没有对离岛免税品进行规定,但就海关监管货物进行了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下称《关税法》)
将于2024年12月1日实施的《关税条例》就离岛免税品所属的货物类型的进出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关税法》第三十五条:减免税货物应当依法办理手续。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年限内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关税。
对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境物品,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行政法规规范
规范离岛免税品的行政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 |
三、部门规章规范
当前,涉及离岛免税品管理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免税品监管办法》)。
《免税品监管办法》就免税商店的经营、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离岛免税品是免税品的下位概念,海关也应当依据《免税品监管办法》的相关规范对离岛免税品进行管理。
《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条规定,“免税商店的经营、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本办法。”
四、规范性文件规范
海关就离岛免税品的管理发布了众多规范性文件,包括并不限于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 (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等。
这些规范性文件细化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具体明确的离岛免税品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 第八条 离岛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中如有剩余(或者未使用),在缴税购买超出免税限额的商品时,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减去剩余的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旅客购物时不使用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第九条 海关计征税款时,对旅客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商品,适用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所对应的税率。 第十条 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国库)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高不得超出税款数额。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 一、邮寄送达提货方式 (一)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购买人、支付人、收件人均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 (二)离岛旅客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后,离岛免税商店应在核实购物旅客符合邮寄要求且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和购物人员信息、人证信息验核一致、寄递运单、签收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提货方式 (一)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在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后已返回岛内的,可以在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提取免税品。上述岛内居民应于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提货。超过规定时限未提货的,免税商店应当主动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二)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按规定验核提货人资格、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无误后将免税品交付购物人,并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本人提货签收、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符合海关监管条件,报海关核准。 三、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离岛免税商店未尽责审核离岛旅客身份信息和行程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离岛旅客违规邮寄或提取免税品的,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的,由海关责令其改正,可给予警告;对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的,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最长不超过6个月。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 一、增加“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不含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方式外,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使用“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方式购买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应一次性携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 二、“担保即提”提货方式 (一)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可选择“担保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除支付购物货款外,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担保后可现场提货。此方式下所购免税品不得在岛内使用。 (二)旅客离岛时需要对所购商品退还担保的,应当由本人主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尚未启用或消费的免税品,并提交免税品购物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免税品与购物信息相符的,海关在购物凭证上确认签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离岛旅客验核签章手续: 1.离岛旅客交验免税品已经启用或已经消费的; 2.离岛旅客交验免税品与购物凭证所列不符的; 3.购物人员信息与交验离岛旅客本人信息不符的。 (四)经海关实物验核通过且购物旅客本人已实际离岛的,海关退还担保。对于购物旅客本人自购物之日起超过30天未离岛、未主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免税品或未通过验核的,相关担保直接转为税款。 三、“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本公告附件清单所列免税品时,对于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的免税品,可以按照每人每类免税品限购数量的要求,选择“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支付货款后可现场提货,离岛环节海关不验核实物。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离岛旅客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提货,自购物之日起,离岛时间不得超过30天(含);对于超过30天未离岛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行为的认定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免税商品后再次销售牟利的,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旅客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转售牟利为目的,利用自身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后销售的,系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明知他人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免税商品仍直接向其收购,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走私罪论处,但对于普通消费者利用离岛免税政策委托他人代购商品自用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行为,应在查明偷逃应缴税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行为人在走私活动中的实际地位、作用、参与次数、涉案金额、获利情况等,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罪责大小。 对于走私离岛免税商品共同犯罪,应从犯意发起、实行行为的分工与完成、获利分配等方面综合考虑,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策划、指挥者、为主出资者、主要获利者,应认定为主犯。对于为获取少量报酬或者仅领取工资,听从雇主指挥、安排实施特定环节行为的参与者,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免除处罚的,可根据情节适当减轻或者免除罚金刑。实施走私离岛免税商品犯罪,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的,一般应当从宽处理。 |
五、结束语
离岛免税品的监管规范包括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对免税品的管理规范体系,这些条文彼此呼应、相互补充,共同织就了一张监管网络,同时也为相关行为的定性和及处罚确立了规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