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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金进出口管理与违法风险知多少
发布时间:2024-08-07 19:41:00     浏览:2605次

黄金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资产和贵金属,其进出口贸易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近期随着金价不断上涨,有关走私黄金、黄金进出境的问题也引发诸多关注。本文拟结合黄金进出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黄金进出口的相关常见疑问进行梳理分析。

一、黄金是禁止出境物品吗,携带黄金出境有什么限制吗?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黄金不是禁止出境物品,而是限制出境物品。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二、我国境内企业代理黄金进口业务有什么要求?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法人、其它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一般贸易;

(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申请黄金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金融机构会员或做市商,具备黄金业务专业人员、完善的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稳定的黄金进出口渠道,所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符合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并且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年矿产金10吨以上、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黄金矿产投资规模达5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发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矿产企业;

(三)在国内有连续3年且每年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在境外有色金属投资亿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的矿产企业;

(四)承担国家贵金属纪念币生产任务进口黄金的生产企业;

(五)为取得国际黄金市场品牌认证资格进出口黄金的精炼企业。

三、如何确定进口黄金矿砂的增值税呢?

黄金矿砂属于黄金范畴的一种,它并非是黄金的直接产品,而是黄金的原料形态,具体而言是指海关商品编号26169000项下的部分货物,商品应符合原冶金工业部金精矿标准YB2430-88的规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的金精矿标准(YS/T3004-2021)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9号(关于明确进口黄金税收政策中黄金矿砂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的公告)的规定,进口黄金税收政策中黄金矿砂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具体列举如下:

商品名称

税号

增值税

黄金矿砂

26169000.10

0%

其他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

26169000.90 

0%

黄金伴生矿(黄金价值部分)

26030000.10

0%

黄金伴生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26030000.90

13%

四、携带进境黄金饰品是否也受许可证管理?

个人携带进境的黄金首饰,供自己佩戴或者是赠送亲友的,属于个人携带行李物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的公告)的规定,进境旅客分为进境居民旅客和非居民旅客两种,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其中,对自香港、澳门进境的居民旅客,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提高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规定执行,即:

(1)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2)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当然,对于超过上述规定的价值范围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个人所携带的黄金首饰未超过自用合理范畴的,是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但是若超过自用合理数量,且属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要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证》。

五、加工贸易进口黄金后内销边角料可以免交黄金进口批文吗?

在加工贸易中,黄金边角料虽然属于边角料的范畴,但是又不同于传统概念中的边角料,在对二者进行处理时,所依据的规定有所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或批件”由中国人民银行签发,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因此,在内销边角料时,还需要根据边角料的性质来判断是否需要提交许可证件。

六、旅客违规携带黄金入境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2010)修订》的相关规定,旅客携带黄金进境,数量虽不受限制,但数量超过50克,必须向海关申报。如果携带的黄金及其制品的数量在自用、合理范围内,经海关核准后可以进境。如果旅客携带的物品只是超量未报而被海关扣留,则可能是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将受到海关罚款处理;如果存在伪报、藏匿等行为,则可能构成走私,携带的黄金将会被没收,还会并处罚款。因此,笔者提醒旅客在携带黄金及其他物品入境时,需提前了解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海关监管规定等政策规定,避免因自己的疏忽行为,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七、旅客可以携带多少黄金饰品出境?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署监二(1992)1186号(关于对旅客携带旅途自用黄金饰品进出境验放问题的通知)内容规定,旅客携带黄金饰品出境,重量在50克(含50克;白银饰品据此相应从宽掌握)以下的,海关不作为重点管理,免予核验签章;重量超出50克的,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或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予出境。

即旅客携带黄金饰品出境,必须在自用合理范围内,超量部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八、我国管制的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有哪些?

从海关申报的监管要求来说,企业或个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必须做到如实申报,实际进出口什么产品就申报什么产品。至于其零配件是否要申报要看有无申报的特别规定,否则无须申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2号(调整《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规定,我国目前管制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共有10个税号的商品,具体如下: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序号

海关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及备注

1

2843300010

氰华津、氰化金钾(含金40%)等[包括氰化亚金(I)钾(含金68.3%)、氰化亚金(III)钾(含金57%)]

2

7108110000

非货币用金粉

3

7108120000

非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

4

7108130000

非货币用半制成金(包括镀铂的金)

5

7108200000

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

6

7113191990

其他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

7

7114190020

其他贵金属制金器及零件(工艺金章、摆件等,不论是否包、镀贵金属)

8

7118900010

金质铸币(金质贵金属纪念币)

9

9111100010

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

10

9113100010

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

、走私黄金首饰计核偷逃税能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吗?

走私黄金及其制品计算偷逃税款的计税价格存在特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嫌走私进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制品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收藏品,应当按国家定价或者国家有关鉴定部门确定的价值核定其计税价格。笔者认为,倘若按照实际成交价格来计算走私黄金首饰的税款,其不稳定性和人为可操作性过高,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即明面上采取低价交易的方式,暗地里实施高价买卖,从而减少被海关查获时的税款缴纳,致使国家税收损失。

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要办理准许证吗?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对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签发《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旨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的进出口实施有效的监管。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可以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并由海关实施监管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一)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的;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四)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境的。

由此可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是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

十一、走私黄金出境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还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对象是除特定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与物品。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对外贸易的管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以及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

最重要的是,我国并不禁止黄金出口(经营者可以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出口),黄金不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即便构成走私行为,也不可能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同时,黄金出口没有出口税。因此,即便构成走私行为,也不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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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攀/兰迪海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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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成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领域为刑事法律与实务、海关法,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曾在湖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三等奖。有过多段法律实务实习经历,涉及刑法、民商法等领域。2024年开始致力于海关法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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