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说法 > 进出口税与纳税争议解决
上海兰迪海关部最新动态及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最新资讯
商品归类争议解决之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24-08-14 15:30:00  作者:孙国东     浏览:569次


摘要:商品归类是指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商品编码,又叫商品编号、税则号列(税号)、HS编码等。在诸多企业与海关行政争议中,商品归类争议较为普遍,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事项。企业正确选择争议解决的路径,不轻易地“认错”、“认罚”、“认罪”,有利于争议的解决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走,如果选择失误,则大概率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关键词:商品归类  争议解决  路径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关税法》将商品归类规则上升到了法律层级,《关税法》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之不同在于海关征管力度的加大,同时,进出口企业争议与争辩的难度增加,进出口企业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企业与海关的争议,就其基础业务而言,数归类为最多,涉及内容也最复杂。在《涉商品归类走私犯罪案件如何打无罪?》一文中,作者曾提出“具备相当的归类争议性”的概念。在我们日常办案接触的商品归类争议事务中,往往会出现这类“具备相当的归类争议性”的案例。在很多情况下,商品归类均存在技术含量高、专业要求高、争议对抗程度高等特点,在判断归类事项时,并非一就是一,而可能的情况是:可以是此,也可以是彼。因此,如何进行选择:认错?认罚?认罪?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艰难的选择。

本文作者通过结合《关税法》及多年的争议解决实践,拟对商品归类争议解决之路径选择做一分析。

二、商品归类争议解决路径选择难之因

我国的关税税目由税则号列和目录条文等组成。所谓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根据《关税法》,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因此,《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将共同组成进出口企业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当然也是海关归类执法的依据。

商品归类与适用关税税率有关,与进出口管制有关,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确定有关,因此,《关税法》在强调征管力度的同时,也给进出口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商品归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做好基础性的归类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相应的海关对于企业商品归类有异议时的应对工作,将两者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企业选择在不同的海关通关,往往申报或被确认的商品编号不同,经过查验或实质性审核,也可能得出不同的归类结论;企业选择不同的报关行,也会在归类选择上有所不同;企业对于产品的认识,也对归类产生影响;企业有故意的申报税率低的商品编号,也有无意造成的原因,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选择争议解决途径,关系到企业的路径选择,而路径选择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而,意义重大及影响深远。

三、路径选择之:是认错,还是不认错?

企业申报商品编号,海关经审单、查验发现有问题,向企业发出质疑通知,要求企业进行解释,提供产品材料。海关验核过程中,如果海关要求企业认错、补税怎么办?如果海关送检、化验,其结果不支持企业申报,或者,因涉嫌违法,被移交缉私部门处理。不论是哪个环节,海关都会要求企业认错,那么企业是否认错呢?

对于商品归类申报的认错,意味着承认自己申报归类的错误、认可海关归类意见的正确。但是,这个时候,海关的归类认定在哪里?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并不能拿出可靠而有效的依据来,只是片面地告诉你:“你错了”,要求你:“认错就会对你有利”。

在“具备相当的归类争议性”的背景下,作者认为,坚持“申报是正确的”对企业自身利益最大、最优。归类申报正确的范围包括申报归类要素,申报归类的法定依据,申报归类的进出口货物的状态等,其基本逻辑是不违反归类规则,对于申报归类作出合理解释。

而在一旦认错的情况下,向海关补缴税款已是基本面,有的企业承受不起;有的企业觉得补税也好,不处罚就好。如果不愿意补税,就面临着海关纳税争议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此,强调的是,在海关纳税争议中,申请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复议。

然而,如果不仅仅是补缴税款呢?那么,处罚就在等着你。甚至,刑事立案就在眼前。

四、路径选择之:是认罚,还是不认罚?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处罚条例》)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在排除走私行为之后,自然就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违规行为的认定门槛低且处理起来十分简单。但是,认定为走私(尚不构成走私犯罪)时,事情就不简单了,除了要没收货物、物品(没有扣留的货物、物品的,追缴等值的货物、物品价款)外,还可以处以罚款。无论走私行为,还是违规行为,都有可能触发海关管理中的信用等级,并可能附带产生联合惩戒问题。

海关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非常宽泛。企业申报归类时的任何一个差错,都可以引起违法行为的认定,何况在主观过错情况下的行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如果企业有主观过错,就大概率面临着行政处罚,而主观过错的简单化的表现形式就是认错,以认错为海关据以行政处罚的捷径,也同时成了未来争议解决时海关的护身符,企业的紧箍咒。

因此,在“具备相当的归类争议性”的背景下,作者认为,企业要做好充分的咨询准备,以不轻易认错为原则。而不轻易认错的前提,就要对于自身“申报是正确的”有个清醒的认识,与此同时,要对自身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作全面而细致的调研与审视,否则,会成为抵赖的样板。

五、是认罪,还是不认罪?

认罪,这是吓唬人吧?没错,司法实践中,这种例子不少哩。企业不认错,尚且会刑事立案,认错,离刑事责任追究就更近了。然而,在“具备相当的归类争议性”的背景下,企业不认错,海关可能会检视自身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忌惮企业提起争议的决心和能力,这对企业来说,就会有取胜争议的机会;不认错,连补缴税款都是一个坎,行政处罚又加多一个坎,离刑事追究就更加遥远。

在代理企业解决与海关的商品归类争议过程中,企业常常会反映:不认错,海关不会放行货物,连交保放行都不允许,不认错,海关就送缉私,不认错,海关就要抓人。然而,认错的下一步就是认罪:承认自己错了,在主观过错主导下,还要进行错误申报,就构成伪报,伪报是走私行为方式之一。因此,认错离认罪,仅一步之遥。

近些年来,因商品归类争议而引起的走私犯罪案件并不少。除了少数企业唯利是图,实施伪报商品归类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外,相当多的企业并非故意为之,甚至其申报商品归类“具备相当的归类争议性”。对此,如果企业没有积极地去应对,相信了“认错就会对你有利”,总觉得海关才是归类的决定部门,海关作出的归类才是最终的。殊不知,《税则》所规定的商品归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品目注释及子目注释等,是海关与企业应当共同遵守的规范,商品归类是企业与海关互动的行为,企业有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海关有海关的权力与职责。法律与规则对大家都是平等的,无所偏倚。而在“具备相当的归类争议性”的背景下的认错,直到认罪,都是对于自身权益的放弃。

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敢于争议、勇于抗争,才是最佳选择。

六、结束语

多年的商品归类争议的解决实践告诉我们,面对海关商品归类的质疑,一定要专业解决,千万不要听信一方之言,不轻易相信“认错就会对你有利”。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作出有利的选择才是维护企业权益的最好方法。即便是真正错了,也不能一味地简单地认错了之,可以有正确有效的应对方法。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电话/微信: +8613902467641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