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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香烟、电子烟弹走私犯罪裁判案例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4-08-30 14:43:00     浏览:45次

一、检索路径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刑事案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判决时间:最近三年(检索时间:2024年8月)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关键词:走私;雪茄;香烟;电子烟弹

样本数量:走私雪茄28件;走私香烟22件;走私电子烟弹8件;

 

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上分别就走私雪茄、香烟/卷烟、电子烟弹为关键词,将时间限制在“最近三年”,检索出一些关于雪茄、香烟、电子烟弹走私行为被判处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二、案例数量

按照上述限制性条件检索,分别检索到28份走私雪茄裁判文书、22份走私香烟/卷烟裁判文书、8份走私电子烟弹裁判文书,共计58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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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可视化分析图可知,多数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不再上诉,只有少数被告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三、地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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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域分布情况来看,检索案件主要分布于沿海地区或边境交界地区。其中,以上海市为首,高达16例;广东次之,有10例。


四、走私方式

(一)伪报贸易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早期伪报贸易方式是针对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的行为,后来随着贸易形式的多样化发展,逐步出现将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以个人邮寄物品申报方式进口或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例如在周某轩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中,周某轩在境外网站采购雪茄烟后,为顺利通关及降低进口环节税费,法院认定其在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将雪茄通过个人物品邮递渠道从广州等口岸走私入境,入境后部分用于转卖。周某轩就是将本应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申报的雪茄,通过个人邮递物品申报方式进口,逃避海关监管,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

(二)低报价格方式

低报价格走私是指申报人在向海关申报时,除了申报价格以外,还有其他价款尚未申报。即未按照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从而达到偷逃税款之目的。例如在黄某涛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中,黄某涛在多个境外网站大量采购雪茄后,通过虚拟交易调低价格,将虚拟订单推送给海关,以低报价格方式申报进口,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6908560.73元,构成《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走私行为。

(三)非设关地绕关走私

《海关法》未对非设关地走私作直接规定,需借助行政法规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七条规定“......具有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这里的“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即非设关地。故非设关地绕关走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过设立海关的进出口岸或者边境检查站,非法运输、携带应当缴纳关税或国家限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陆地边境地区或者海上,从事陆地边境进行绕关走私的人,主要是走私团伙;从事海上绕关走私者,一般都拥有海上运输工具。

案例:杨某胜、伍某喜走私普通货物罪案

2021年3月5日,按照杨某胜事先安排,伍某喜担任船长负责驾驶船舶,伍某支担任机工负责维护电机并从事接打卫星电话联系老板、清点香烟等事务,与杨某某、赵某学、蔡某飞、张某运驾驶“**”船从浙江温岭海域出发至韩国外海,从一艘大船接驳了一批香烟后于同月17日晚靠泊大连市金州区金石滩度假区附近码头,卸驳香烟到岸上的货车。后伍某喜等人再次驾船前往韩国外海,于25日左右从一艘大船接驳了一批香烟后准备再次走私入境。4月26日该船在东经123度26分、北纬27度50分附近海域(该海域属我国专属经济区)等待小船接驳香烟时被海警现场查获。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9084471.51元。

 

五、审理法院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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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5个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47个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包含中院一审和二审的),5个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还有一个是由南昌铁路法院审理(专门法院)。

 

六、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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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类案件审理期限相对都较长,从可视化分析图可知,上述案例审理期限主要集中在31—90日之间,审理期限在15日以内的可谓是寥寥无几。

 

七、法院采纳量刑情节

实践中,法院采纳量刑情节时,一般都是围绕是否成立自首、认罪认罚态度、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关系等进行综合考虑。检索案件中,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或辩护人有关量刑情节的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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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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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的58则案例中,涉案人员高达118名,被判处的主刑主要集中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3年)。其中,有40名涉案人员在被判处主刑同时宣告缓期执行。另外,并处罚金的范围跨度比较大,最低2万,最高930万,但主要集中在50万元以内。


九、争议焦点与辩护意见

争议焦点

辩护意见

法院是否采纳

法律依据

 

 

 

 

 

 

1.如何确定计税价格和偷逃税款?

1、案涉货物的计税价格应以当事人在国外购买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计算偷逃税款时,应扣除当事人已向海关申报的应缴税款;

予以采纳。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抵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计税价格应以雪茄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运费、劳务费应予以扣除。

不予采纳。

理由:计税价格应包括在境外的实际成交价格和货物抵运至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即包含运费、劳务费在内。

2.尚未出关的货物所对应的税额是否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侦查机关查扣的尚未出关的香烟,其对应的税额应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不予采纳。

理由:海关在查验时,当事人尚未出关的香烟被查处,与之相对应的税款数额应计入应缴税款的总额,不应予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实施走私犯罪,在海关监督现场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在连续性走私行为中,如何确定走私货物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

在连续性走私行为中,计算应缴税款时,应当采用最后一次走私时的增值税税率予以确定。

不予采纳。

理由:当事人实施的多次走私行为,应当按照其每次走私行为时的税则、税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出每一票货物的应缴书款,再累计的出应缴税款总额。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十、主、从犯的认定

在走私类犯罪中,往往都是多人合作的共同犯罪,从境外购买到运输、通关、销售等环节,形成一个完整的走私体系。在这个走私体系中,每个人因充当角色的不同,其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必须区分主犯与从犯问题。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林某良、曾某淼走私普通货物罪

2020年9月至同年10月,林某良以牟利为目的,租用闽霞01813轮船,雇佣曾某淼和同案犯陈某斌、章某荣、曾某中等人两次驾驶该船前往境外海域过驳卷烟共计83333条运至温州市洞头区沙岙鼻村梅花礁一码头卸货并予以销售。林某良系组织管理者,系走私入境的负责人,租用船舶,雇佣人员进行海上偷运和码头卸货,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应当认定为主犯。曾某淼系船老大,受雇于林某良,并听其组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十一、自首、立功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例如:

上述58个案例中,均存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形,其中有22个案件涉及被告人自首,还有2个案例被告人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同案人,构成立功。例如王某伟走私普通货物案中,王某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向缉私部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


香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的限制进境物品,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及因私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可免税携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进境;其他旅客(除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进境。这里的限制更多是数量限制,如果是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则需要办理进口许可。本文以最近三年雪茄、香烟、电子烟弹走私的司法案例为例,从地域分布特性、走私方式、裁判结果、争议焦点和辩护意见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让大家了解此类案件的情况并对重点内容予以重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携带该类物品进境。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
卢攀/兰迪海关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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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部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成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领域为刑事法律与实务、海关法,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曾在湖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三等奖。有过多段法律实务实习经历,涉及刑法、民商法等领域。2024年开始致力于海关法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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