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案例一: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查获一起夹藏未申报的走私葡萄酒案件,现场关员截获法国葡萄酒670瓶,其中涉及“拉菲”“拉图”“玛歌”等知名酒庄产品,有酒商估计其总价值近400万元。该批走私的拉菲酒庄产品的背标上被贴了其他酒类的标签,试图蒙混过关。目前,该票货物已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案例二:中哈新疆霍尔果斯边境查获了一起洋酒走私案,由于中哈边境有每人每日8000元免税购物优惠政策,且每次可携带2瓶1.5升以内洋酒,涉案水客团伙头目组织水客利用该方式将2700瓶马爹利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化整为零入境。该案共涉及2700瓶马爹利洋酒,价值人民币近220万元,偷逃应缴税款额超106万元。
以上两则案例属于典型的酒类走私,当事人通过伪报品名、低报价格或是组织利用水客以“蚂蚁搬家”方式将货物运到境内等形式完成走私活动。数量庞大的酒类走私活动背后体现的是行业暴利和酒类市场的消费需求。自2024年伊始,海关也持续强化对酒类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如新疆、广西、广东、福建等省区的海关接连推出专项打击洋酒走私的政策,如新疆霍尔果斯海关积极实施“国门利剑2024”联合行动,严厉打击“水客”走私,深化“打、防、管、控”一体化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加强中哈间的国际执法合作,走私洋酒的案件嫌疑人将面临严重的刑罚及高额的罚款结果。
本文将近一年来的“酒类走私”相关数据进行整合,通过图文、表格等方式对审判特点进行多角度分析,并结合判例提出指导意见。
二、检索路径及数据分析
本文通过检索Alpha数据库9篇涉酒类走私案件作为样本进行分析。下表分别从审理程序、判决时间、辩护意见、量刑情节、偷逃税数额以及法院判决与裁定等方面对9份涉酒类走私案例进行概括。
序号 |
案名 |
法院 |
案号 |
审理程序 |
判决时间 |
辩护意见 |
量刑情节 |
偷逃税数额(元) |
判决/裁定 |
1 |
董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2024)新40刑初5号 |
一审 |
2024/4/7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数额巨大、从犯、自首、认罪认罚 |
947,117.51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2 |
陈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豫刑终389号 |
二审 |
2024/1/5 |
无罪、 |
数额特别巨大、无认罪认罚 |
9,613,019.30 |
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613020元 |
3 |
刘某、张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2024)新40刑初13号 |
一审 |
2024/7/16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数额巨大、共同犯罪、从犯、自首、认罪认罚 |
1,065,522.29 |
(1)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4 |
黄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2024)新40刑初7号 |
一审 |
2024/5/23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数额特别巨大、从犯、坦白、认罪认罚 |
9,290,197.98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
5 |
金某、王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琼02刑初15号 |
一审 |
2024/5/9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数额较大、坦白、自首、认罪认罚 |
276,097.47 |
(1)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
6 |
赖某勇、杨某乐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闽刑终252号 |
二审 |
2024/1/12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1)赖某勇、杨某乐、廖某炜:从犯、认罪认罚 (2)赖某勇:缓刑期间又犯新罪 |
(1)赖某、杨某:13332582.25 |
(1)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赖某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缓刑宣告 |
7 |
许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琼02刑初10号 |
一审 |
2024/4/29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数额较大、自首、认罪认罚 |
341,956.91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 |
8 |
杨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浙01刑初110号 |
一审 |
2023/12/14 |
从轻处罚 |
坦白、认罪认罚 |
245,062.61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
9 |
林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琼01刑初53号 |
一审 |
2023/10/17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轻或减轻处罚 |
数额较大、从犯、认罪认罚 |
168,423.20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本文将选取案例3和案例7,做简要说明。
1.刘某、张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案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水客”采用“蚂蚁搬家”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帮助他人走私涉案酒入境,走私入境的2700瓶洋酒价值人民币2199480元,偷逃应缴税款额人民币1065522元,二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系共同犯罪。而何为“蚂蚁搬家”走私?从字面意思不难理解其特点是通过分散、少量、多次的方式进行走私活动。本案中“蚂蚁搬家”式走私的出现离不开特有的边境贸易政策,由于中哈边境有每人每日8000元免税购物优惠政策,且每次可携带2瓶1.5升以内洋酒,涉案水客团伙头目组织水客利用该政策将涉案洋酒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化整为零入境达到走私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张某涉嫌走私洋酒,偷逃应缴税款1065522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属数额巨大一档。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刘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需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最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许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案
2021年至2022期间,被告人许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招募代购人员,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免税商品后二次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1956元。
被告人许某主要以“套代购”方式进行涉酒走私。何为“套代购”?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次上,均没有对海南离岛免税品“套代购”作出任何规范及定义。近似定义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该公告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离岛免税商店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海南离岛免税品禁止二次销售的相关规范均来源于规范性文件,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渊源,不符合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对于“套代购”是否违法犯罪,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就目前的法院判例来看,法院认同“套代购”一般指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并在市场上再次销售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合理的海外代购并不违法,“套代购”是因存在违反离岛免税政策,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而构成走私。
对于该类涉酒“套代购”走私行为的判罚,可以进行延伸探讨。首先,如上所述由于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依据,司法人员对海南离岛免税品“套代购”的定性存在不同的认识,而不同的定性决定了案件的判罚轻重,一部分判例将海南离岛免税品认定为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另一部分判例将海南离岛免税品“套代购”行为认定为伪报贸易性质,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这些都会影响到走私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犯罪既遂、未遂形态,紧密关涉套购人员的定罪量刑。其次,“套代购”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计税价格方面认定存在若干问题。实践中针对不同主体计算偷逃应纳税款的计税价格存在差异,对套购行为人而言,以免税店的采购价格来确定计税基础,对“货主”而言,使用组织套代购人采购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但明显有失公平。因此,涉及酒类走私的“套代购”行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行为定性、计税价格、证据证明标准等方面综合考量。
回到本案,该案被告人许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免税商品后二次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1956元。根据《解释》第十六条,属数额较大一档。本应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鉴于许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
四、法律依据
近年来,国内市场对各类酒水的需求显著增长,对以酒品销售为主的跨境电商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关企业的跨境交易应合法合规,做到三单一致。个人在携带酒水入境时理应以合理自用为限,超出海关限额时及时申报。企业在进口洋酒的准入条件上,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进行相关备案登记以及办理;企业出口酒水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出口前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核准,取得备案证明,具体可以通过海关总署官网在线办理。在完成备案证明后,需准备发票、箱单、合同、合格证明等向企业所在地或者组货地海关申请出口。此外,企业应配合属地海关完成检验检疫;边境地区居民携带酒水入境的具体操作可根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其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此外,《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也是具体的参考依据。
五、海关律师点评
尼尔森IQ在今年发布的《中国酒水市场报告》数据显示,因电商平台的迅猛发展,酒水行业出现了新的增长点。在市场增长与渠道变化方面,中国酒水市场通过线上交易模式,销售额屡创新高,线上渠道的增速达到9.6%。酒水市场火热引发了跨境电商平台的多重违规,恶意刷单、低报价格走私酒水入境等行为频发,严重破坏了海关监管制度。其次,酒水各品类的市场差异明显。如下图所示,葡萄酒在社交平台上增速较快,具有潜在的市场竞争力。白兰地全渠道增速最快,在传统电商和社交电商平台表现优异,尤其是在以数字营销为主的社交电商中增幅高达90%,这表明白兰地在中国酒水市场具有巨大潜力,也符合中国消费者目前通过抖音直播、微信朋友圈等平台进行消费的现状。值得注意的是,酒水市场的兴衰也与国家政策和国际贸易形势息息相关,就白兰地而言,商务部今年发布公告2024年第42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50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补充公告》以回应欧盟公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的纯电动汽车(BEV)加征反倾销关税的行为。从目前中欧双方的反倾销政策来看,势必会给白兰地销售市场予以打击,未来该品类是否还有市场竞争力亦未知定数。此外,产自欧盟的白兰地关税增加,会间接提高该品类酒水在国内的市场价格,提高走私欧盟国家白兰地酒的案件激增风险。
(数据来源:中国酒业协会)
近年来,洋酒在酒水市场吸引广阔人群的同时,带来了层出不穷的涉酒走私案件。从传统的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蚂蚁搬家”式的走私方式到近来的海南离岛“套代购”走私方式,皆可看出酒水走私在实践中的形式多样化。个人消费者境外购买再携带入境的物品要以合理、自用为限,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物品应申报并缴纳应缴税额。进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应按照法律,依法申报品名、出示产地来源及许可证明、依法向海关缴纳应缴税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