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索路径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日期:2024年11月25日
判决时间:2022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5日
案由:走私罪
检索关键词:伪报贸易
二、数据分析
(一)案件数量
在Alpha案例库根据如上条件检索到所公布的32份裁判文书,伪报贸易类走私案件中所认定的罪名均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审 |
二审 |
总计 |
21 |
10 |
31 |
其中二审的裁判结果分别为:维持原判的案件数量为8件,改判的案件数量为2件。
(二)犯罪数额
从数据分析结果来看,伪报贸易类走私案件的犯罪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最多,共有8件,占比45%;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6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件,2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3件;10万元至20万元的案件有1件。
三、案件总体概况分析
(一)伪报贸易性质的概述
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法〔2002〕13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后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贸易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根据《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24年版)》中的海关监管方式多达107种,由此可以总结为:伪报贸易性质行为不仅局限于上述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行为,只要通过本应以某种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虚假申报为另一种贸易方式进口,即实施了伪报贸易性质的行为。
(二)行为模式
在本文所检索到的32份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裁判文书中较为常见的行为模式分为:
1. 一般贸易伪报为边民互市
案件名称 |
法院查明 |
莫某、雷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
刘某(另案处理)安排陆某(另案处理)寻找清关人员,准备在天保口岸通过边民互市方式走私货物。后陆某经人介绍认识莫某1,莫某1又邀约雷某2合伙承揽走私货物的清关事宜,并约定所得利润二人平分。2023年3月22日至4月3日期间,莫某1、雷某2等人利用边民免税额度,将花生、绿豆、赤豆等货物以伪报贸易方式通过边民互市渠道走私入境。经查,走私去壳花生117吨、干绿豆1741.290吨、赤豆118.840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03.3025万元。 ……通过调取边民互市申报纸质单证,发现莫某1于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通过边民互市方式走私花生、绿豆、赤豆等货物。经查,走私去壳花生1898.69吨、干绿豆917.19吨、干赤豆2603.7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36.7448万元。 |
李某1、陶某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
越南人“小伟”(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到某甲公司联系被告人陶某2、李某1,邀约二人利用某甲公司在金平县金水河口岸利用边民互市政策的有关规定,采取给付边民报酬,由边民以个人名义伪报的方式,帮助其清关走私货物,并商定每吨以人民币40元的费用支付给被告人陶某2、李某1。 |
苏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
苏某接受越南货主及国内买家的委托,组织施某、陈某、杨某、陈某朝、苏某杰、苏某仁、黄某凤等人,利用边民互市贸易免税的政策,以每次20元人民币的报酬组织边民至苏某等人经营或控制的东兴互市贸易区商铺进行按指纹收集边民申报信息,或是组织张某丽等边民小组组长代表边民集中按指纹收集边民申报信息,从而达到以冒用边民身份、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将越南货主的活体龙虾、冰冻龙虾向东兴海关申报通关,并将走私入境的龙虾运送至国内买家指定的地点交货。 |
表 1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根据《边民互市管理办法》第五条:“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背景下结合表1的案例,其基本模式为:
行为人境外采购无免税资格货物→越南或其他与我国有边民互市贸易的国家→伪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入境→国内买家。
2. 一般贸易伪报跨境电商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26000元。本文所探讨的伪报贸易性质走私案件中,还涉及跨境电商类走私,即行为人利用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向海关提供了虚假三单信息(即订单、支付单、快递单),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以跨境电商形式申报进口,关于此类案件的概况分析具体可见《2023年跨境电商走私案件概况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案件名称 |
案件概况 |
张某1、张某2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
张某1与被张某2利用A公司及B公司的跨境电商业务,通过A公司职工郭某等人制作的虚假交易单、支付单、物流单,将张某荣、黄某、陈某1、陈某2等人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全额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的化妆品、日用品、奶粉等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关税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征收70%的标准向海关缴纳税款并进口至我国境内。 |
表 2
3. 一般贸易伪报个人邮递物品
进出境物品是指进出境旅客个人自用的生活用品和通过邮寄方式进出境的收人自用的生活用品,其不具有贸易性质和目的。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因此,进境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适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案件名称 | 案件概况 |
杨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
杨某与负责在广东省河源市、惠州市接收、转寄国际邮包的谢某智、林某军及在广东省佛山市接收、转寄国际邮包的孟某甲、孟某乙等人合谋,采取伪报品名、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等手法,利用个人邮递物品渠道走私国际邮包入境。国际邮包入境抵达中国邮政指定地点后,由站点工作人员负责接收、分拣,再转寄至揽货人指定的国内收件人手中。 |
表 3
如上表3中案例,邮递进境走私模式可以归结为:
四、结语
目前,国家逐渐加大对走私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各类新型走私行为层出不穷,而认定伪报贸易性质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最根本其在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走私罪的犯罪构成。正如海关和财税团队孙国东律师在《走私犯罪构成两要件概说》一文中所言:“由《海关法》来判断走私行为构成、再到刑法规定为走私犯罪,两要件同时进行评估、分析、判断是正确认定走私犯罪的最有效方法。”。
此外,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遇到问题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有效规避伪报贸易走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