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年)》(以下简称2025年进出口税则),此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已发布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2025年关税方案),2025年进出口税则即以该公告等文件对之前实施的进出口税则进行了调整。本文就该税则之法律地位、主体框架、主要调整内容等做出解读,便于大家了解与掌握。
一、2025年进出口税则是第一个上升为法律的年度税则
根据《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该法的附件,与该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等,依照该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执行。尽管《关税法》发布后,又随之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这一税则只是当时有效实施的税则,只对2024年版主要是进行了文字上的修改,如根据《关税法》将“完税价格”修改为“计税价格”,还增加了其他关税措施的内容等,实际上该税则只实施生效仅一个月(《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而2025年进出口税则是根据2025年关税方案等文件调整的,由于《关税法》实施才一个月,它顺理成章地成为《关税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年度税则。
2025年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法》的组成部分,因而它具有与《关税法》一样是“法律”之法律层级效力,这也意味着2025年进出口税则的所有内容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等全部上升为法律,其效力层级高于原先的“行政法规”。
二、2025年进出口税则的主体框架
在主体框架上,2025年进出口税则仍然沿用只生效了一个月的《关税法》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分为三大部分内容:一是“规则与说明”,二是“进口税则”,三是“出口税则”。
“规则与说明”,是2025年进出口税则的诠释与指引,也称为导读。它详细解释2025年版进出口税则的总体框架,并对其组成部分进行解释,它还指出该税则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定期编纂、发布并解释。它还对读者阅读与理解2025年进出口税则提供了指引。
“进口税则”,2025年进出口税则之进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栏目。
“出口税则”,2025年进出口税则之出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出口税率等栏目。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与进口税则相同,不单独列明。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进口税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2025年进出口税则调整之主要内容
根据2025年关税方案,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最惠国税率与暂定税率
对于最惠税率,在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进口糖浆和含糖预混粉的最惠国税率,由原先12%提高到20%,其次是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对于暂定税率,对935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调整之前是1010项商品),而出口税率及出口暂定税率保持不变。其中,进口暂定税率下调的主要有环烯烃聚合物、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救火车和抢修车等特殊用途车辆的自动变速箱、环硅酸锆钠、CAR-T肿瘤疗法用的病毒载体、外科植入用镍钛合金丝、乙烷、部分再生铜铝原料等。
此外,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糖浆和含糖预混粉、氯乙烯、电池隔膜等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
(二)进出口税则税目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注释进行调整,调整后,2025年税目数共计8960个。
进出口税则税目的调整涉及品目20.03、21.06、23.09、25.30、27.10、29.01、29.30、31.05、38.24、84.82、87.03共11个,其中有删除、新增子目:如将“2003.9010”予以删除,新增两个子目2003.9011、2003.9019,删除子目2901.1000,新增子目2901.1010、2901.1090;修改名称表述:如将2309.9010“制成的饲料添加剂”,修改为“添加剂预混合饲料”;8482.1030“角接触轴承”,修改为“角接触球轴承”。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已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24个协定项下、原产于34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一是按照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塞尔维亚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一步降税。二是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格鲁吉亚、冰岛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洪都拉斯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亚太贸易协定》,继续按规定实施。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于马尔代夫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1年税率。
(四)特惠税率
继续给予43个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实施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商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继续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我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特惠税率。
(五)本国子目注释
这是以前年度的关税方案中没有发布的内容。根据《关税法》第九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商品归类的依据包涵了“本国子目注释”,是进出口企业和海关进行商品归类依据之一,因而,2025年关税方案把它列入方案附表,并且2025年版进出口税则也将其融入相关条文之中。
2025年版进出口税则之本国子目注释共计包括对265个本国子目的注释信息。其中新增干紫菜、增碳剂、注塑机等本国子目注释,优化白酒、木质活性炭、热敏打印头等本国子目注释的表述。举6个本国子目注释示例如下:
本国子目1212.2141所称“干的紫菜”,是以红毛菜科紫菜属藻类为原料,经拣选、清洗、去杂、切割或切碎、干燥等工序得到的非即食干紫菜产品,不包括经烘烤、调味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紫菜产品。
本国子目2106.9040所称“椰浆”,是以椰肉为原料,经压榨、过滤、均质、灭菌等工艺制成的白色乳液。该产品适用于烹饪菜肴、小吃和制作各种甜品,非饮料,不适宜直接饮用。
本国子目3824.9930所称“增碳剂”,是指由无烟煤经清洗、干燥、煅烧、破碎、筛分等过程制成的,用于钢铁冶炼脱氧、增碳的产品。
本国子目8479.5011所称“协作机器人”,是指能和人类在共同工作空间中协同工作的机器人,由执行机构、一体化关节和控制系统组成,其中一体化关节又由伺服电机、减速器、编码器、驱动器和通信总线等组成。
本国子目8477.1010所称“注塑机”,又名塑料注射成型机,是将固态的塑料(玻璃态)原料经过塑化装置塑化为熔融态(粘流态),在压力的作用下注射入密闭的膜腔内,利用塑料成型模具将热塑性塑料或热固性塑料制成各种形状,经保压冷却定型后,开模顶出而制得塑料制品的一种成型设备。
本国子目8486.9091所称“带背板的溅射靶材组件”,由裸靶和支撑背板两部分组成,通过焊接连接为一体。裸靶原材料通常为高纯金属或金属合金,通过特殊的热机械处理和精密机械加工制造而成,背板通常带有与溅射机配合的连接孔、定位突起或卡环、卡口等结构。无背板结构单金属裸靶按原材料归类。
将本国子目注释加入到进出口税则之中,使之成为海关与企业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例如,2025年进出口税则将本国子目8486.9091所称“带背板的溅射靶材组件”加入第八十四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之“本国子目注释”第六十四(详见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3号发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第990页)。
四、2025年进出口税则之更新依据
2025年进出口税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该税则是根据2024年进出口税则实施一年以来至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关税政策文件而作的更新,主要所依据的更新文件如下:
(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厄瓜多尔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号);
(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2号);
(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第二批)关税减让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4号);
(四)《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5号);
(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洪都拉斯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货安排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7号);
(六)《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9号);
(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