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2024年9月
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享惠进出口关税政策、更加便捷了解享惠申报流程,更加准确利用关税减让政策,推动优惠贸易协定关税减让红利精准高效直达各市场主体,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整理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企业享惠指引,列明了办理流程、申报方式、注意事项、政策依据等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引旨在方便享惠主体更好地知悉、利用现行自贸协定关税优惠政策,税收执法或申请享惠的依据请以正式发布文件为准。相关内容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因资料整理涉及事项较多,如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目 录
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享惠申报指引
(一)享惠报关单填制
(二)原产地单证提交
(三)出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享惠货物
(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申领指引
(一)企业基本信息维护
(二)代理申请证书
(三)原产地证书申请
(四)原产地证书打印
(五)原产地证书归档
(六)原产地证书补发
(七)原产地证书的更改与重发
(八)原产地预先核实
(九)核查互动
三、经核准出口商操作指引
(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
(二)货物信息提交
(三)经核准出口商信息变更
(四)经核准出口商续展申请
(五)经核准出口商注销申请
(六)原产地声明开具操作指引
四、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一览表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享惠申报指引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进口时申请享惠,应该按照《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 年第 34号)以及《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申明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并提交原产地证明和其他单证。
一、享惠报关单填制
对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人需在报关单相应栏目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原产地证明类型”、“原产地证明编号”、“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原产地证明对应商品项号”等栏目。
(一)“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目。
该栏目需要填报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代码。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如下。
“01”为“亚太贸易协定”;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
“07”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08”为“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10”为“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11”为“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12”为“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13”为“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14”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15”为“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16”为“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17”为“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18”为“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19”为“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20”为“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21”为“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
“22”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23”为“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
“24”为“中国—尼加拉瓜自贸协定”;
“25”为“中国—厄瓜多尔自贸协定”;
“26”为“中国—塞尔维亚自贸协定”;
“27”为“中国—洪都拉斯自由贸易早期收获安排”。
(二)“原产地证明类型”栏目。
该栏目选择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免提交原产地证明的小金额进口货物该栏默认为空。
(三)“原产地证明编号”栏目。
该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小金额货物该栏填写“XJE00000”。
(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
填报根据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
(五)“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栏目。
填报报关单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小金额货物在该栏填报本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
(六)填报示例。
1.凭编号为ABC12345的原产地证书进口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商品项对应原产地证书的第3项,则“优惠贸易协定”类栏目应填报为: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
02 |
原产地证明类型 |
原产地证书 |
原产地证明编号 |
ABC12345 |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 |
泰国 |
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 |
3 |
2.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小金额货物,报关单商品项第4项的“优惠贸易协定”类栏目应填报为: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
19 |
原产地证明类型 |
|
原产地证明编号 |
XJE00000 |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 |
韩国 |
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 |
4 |
二、原产地单证提交
进口人可以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或者“有纸报关”方式申报:
(一)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
进口人在申报端以电子方式上传提交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原产地单证内容应当与其持有的纸质文件一致。纸质文件应留存备查。
1.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且在申报进口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进口货物具备优惠贸易协定有关原产资格、但进口人未按上述规定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进口货物具备优惠贸易协定有关原产资格事宜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2.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情况(截至2024年9月)
优惠贸易协定名称 |
协定代码 |
是否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 |
备注 |
亚太贸易协定 |
01 |
是 |
韩国 |
否 |
其他成员国 |
||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
02 |
是 |
印度尼西亚、新加坡 |
否 |
其他成员国 |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03 |
是 |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04 |
是 |
|
大陆对台湾地区部分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
06 |
否 |
|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
07 |
是 |
|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
08 |
是 |
|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
10 |
是 |
|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
11 |
是 |
|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
12 |
否 |
|
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
13 |
是 |
孟加拉、尼日尔、埃塞俄比亚、莫桑比克、东帝汶(在线签发的以字母“E”作为首位编号的证书) |
否 |
其他 |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14 |
是 |
|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
15 |
否 |
|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
16 |
否 |
|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
17 |
否 |
原产地声明无需上传 |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
18 |
否 |
|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
19 |
是 |
|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
20 |
是 |
|
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 |
21 |
否 |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
22 |
是 |
新西兰 |
否 |
其他成员国 |
||
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 |
23 |
否 |
|
中国—尼加拉瓜自贸协定 |
24 |
否 |
|
中国—厄瓜多尔自贸协定 |
25 |
否 |
|
中国—塞尔维亚自贸协定 |
26 |
否 |
|
中国—洪都拉斯自由贸易早期收获安排 |
27 |
否 |
3. 对免提交原产地证明的小金额进口货物,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4.以电子方式上传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转确认书》无需上传。
5.企业要如实填报货物运输中转情况、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持有情况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持有情况等直接运输承诺事项。
(二)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
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三、出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享惠货物
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人应在内销时填报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并提交原产地单证,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无需填报。
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
对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的在途农产品,进口人在货物实际到港后,可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或“掌上海关”APP登录“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据文件;发票、装箱单、合同;能证明运输工具装运货物时间和到港时间的相关单证申请办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
进口人在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应当在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填写“997”,“征免”栏目填写“特案”,备注栏填写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和“在途证明”编号。海关审核通过后按“特案”方式手工输入协定税率计征税款。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申领指引
申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0号令),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业务。
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或者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海关原产地证书”模块即可办理出口原产地证书申领业务。
一、企业基本信息维护
企业首次办理出口原产地证书申领时,先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模块维护12项企业基本信息,并勾选申请人承诺。如果此前有办理过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可点击“同步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信息”功能键同步海关企管系统的企业信息,无需再人工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完成后,勾选“申请人承诺”,点击“提交”按钮,刷新界面,当“同步状态”展示为“同步成功”则表示信息维护成功。
申请人应当如实维护企业基本信息,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二、代理申请证书
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
(一)委托人维护。
出口商或生产商委托代理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应先签署授权委托书,使用电子口岸法人卡通过“代理信息维护”-“委托人维护代理企业信息”模块维护代理企业信息,系统的委托起始日期默认为提交日期,委托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须在授权委托书范围内,并上传授权委托书。
海关接收成功后,状态为“生效”。委托人在有效期内可以终止委托,如无终止操作,委托代理关系会在截止日期的次日零时自动失效。委托人如需委托代理企业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的,应通过“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授权管理-代理打印授权”路径完成授权。
(二)代理企业维护。
代理企业通过“代理信息维护”-“代理企业维护委托人信息”模块完成委托人信息维护后,可进行代理原产地证书申请操作。
三、原产地证书申请
企业基本信息维护完成后,即可进入“证书申请模块”选择证书进行证书信息填报。企业点击所需证书图标后进入申报界面,如实准确填报原产地证书基本信息及货物信息,申请人录入信息时应注意界面提示的各栏目录入要求。
确认申报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后,保存信息,勾选“申请人承诺”后提交原产地证书申请。
申请人提交原产地证书申请后,可通过“证书查询”中的“单据状态”查看当前审核状态。如果原产地证书申请被退回,申请人可点击“单据状态”查看回执详情,并根据回执提示进行操作;如果原产地证书审核通过,申请人即可进行原产地证书打印。
四、原产地证书打印
目前大部分证书制证存在两种模式,即套打制证和自助打印。
(一)套打模式制证。
企业须使用针式打印机在的空白证书上打印原产地证书,打印完成后根据要求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授权人员签字,由海关签证人员加盖印章并签字。
(二)自助打印模式制证。
对于支持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企业使用具有自动双面打印功能的彩色打印机,在A4纸上自行打印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与套打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适用自助打印的海关原产地证书种类(截至2024年9月)
证书种类 |
是否适用自助打印 |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
是 |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
是(韩国、印度) |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
是(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 |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
是 |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
是 |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
是 |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
是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
是 |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
是 |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
是 |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
是 |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
是 |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
是 |
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
是 |
RCEP原产地证书 |
是(泰国、日本、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 |
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
是(泰国、日本、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 |
中国-尼加拉瓜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
是 |
中国-厄瓜多尔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
是 |
中国-塞尔维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
是 |
中国-洪都拉斯早期收获安排原产地证书 |
是 |
转口证明书 |
是 |
加工装配证书 |
是 |
烟草真实性证书 |
是 |
选择使用自助打印功能的企业,在首次申请原产地证书前需上传企业印章及申报员签名,并完成授权。申请人须使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印章管理”模块,上传印章及签名。
完成该操作后,申请人进入“授权管理”-“印章签名授权”模块,在已上传的印章及签名中选择默认印章及签名完成授权。
五、原产地证书归档
套打证书签发完成后,海关会对套打证书进行归档。自助打印证书,打印成功当天晚上,系统会进行自动归档。
已归档证书,可以在出口原产地证书核查系统(http://origin.customs.gov.cn)或“掌上海关”APP(路径为:“服务-通关物流-CO/Approved Exporter Search”),通过输入证书号和发票号查询到证书信息。
自助打印证书可扫描证书右上角二维码显示出口原产地证书核查系统上的证书信息,已经实施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证书,已归档证书电子数据会传输到货物目的国/地区。
六、原产地证书补发
申请补发证书时,申请人在原产地证书申请界面点击“随附单据”,并上传提单等货运单据。签证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补发原产地证书,并加注补发字样。对于退运货物或者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签证机关不予补发原产地证书。
七、原产地证书的更改与重发
(一)更改证书。
1.原证书可以交回。企业可通过“证书查询”模块中的“更改证”向原签证机关申请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并交回原证书正本,签证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签发。
2.原证书无法交回。企业通过“证书查询”模块中的“更改重发证”向原签证机关申请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签证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签发,同时在新证书上注明原证书作废。
3.手工更改。申请在原证书上更改的,签证机关审核后在原证书上更改,在更改处签名并加盖签证机关印章。
(二)重发证书。
原产地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可在原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原证书的经认证真实副本。签证机关审核后予以签发,加注重发字样并注明原证书作废。
八、原产地预先核实
在申请原产地证书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可在“原产地预先核实”模块如实准确地填写货物原材料、零部件和加工工序等信息,并向所属海关提交原产地预先核实申请,以预先确定货物原产地或者是否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九、核查互动
如海关需企业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可通过“核查互动模块”按要求上传。
如原产地证书项下出口货物在目的国/地区申报进口时享惠受阻的,申请人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享惠受阻协调模块”,发起享惠受阻协调申请。海关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进口国(地区)有关部门开展通关协调。
申请享惠受阻协调前需先将原产地证书与货物出口报关单关联。证书与报关单可在“海关原产地证书”-“出口报关单补录”模块进行关联。
经核准出口商操作指引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以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5号),向海关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
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申请。填写“基本情况”、“主要出口原产货物情况”、“申请人承诺”。
企业应在“附件信息”栏上传相应的电子文档(可上传的文件类型包括PDF、JPG、PNG,单个文件大小须控制在3M以内),上传完成后发送至海关审核。
点击“查看回执”,可查看企业当前的回执情况。点击“查看海关文书”,可预览或下载海关发送的文书信息。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有效后,点击“下载认定申请书”,可下载认定申请书。
二、货物信息提交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有效后,需要进行经核准出口商货物信息的提交操作,才能开具声明。企业在“经核准出口商货物信息提交”栏目中可进行货物信息的新增、删除等操作。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模块中填写的“主要出口原产地货物情况”不能替代“经核准出口商货物信息”。
三、经核准出口商信息变更
经核准出口商信息变更功能仅可以变更附件信息,如需变更企业基本情况,请前往“单一窗口”企业资质系统中修改。企业在“信息变更”菜单可以进行变更操作。
在经核准出口商信息变更页面,点击“查看回执”按钮查看回执信息,也可以点击“查看海关文书”,预览或下载海关文书。
四、经核准出口商续展申请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后,在三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可进行经核准出口商续展申请的操作。
企业在“经核准出口商续展申请”菜单发起续展申请,若当前日期距离有效截止日期大于3个月则不可进行续展操作。
五、经核准出口商注销申请
如企业需注销经核准出口商,点击“注销申请”菜单可发起注销申请。企业需在录入注销原因后点击“注销申请”,确认后即可向海关提交注销申请。
六、原产地声明开具
企业可以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包括:RCEP、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以及中国-冰岛、中国-瑞士、中国-毛里求斯、中国-新西兰、中国-塞尔维亚等自贸协定原产地声明。
根据业务需求,企业可在“原产地声明”菜单中的“声明开具”模块中开具相关原产地声明。
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一览表
编 号 |
协定名称 |
原产地管理办法 |
1 |
亚太贸易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7号) |
2 |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 |
3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 |
4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 |
5 |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2号) |
6 |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7 |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2号) |
8 |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205号) |
9 |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6号) |
10 |
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 |
11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 |
12 |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 |
13 |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2号) |
14 |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3号) |
15 |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 |
16 |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 |
17 |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1号) |
18 |
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8号) |
19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 |
20 |
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7号) |
21 |
中国-尼加拉瓜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0号) |
22 |
中国-厄瓜多尔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6号) |
23 |
中国-塞尔维亚自贸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4号) |
24 |
中国-洪都拉斯自贸协定早期收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