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物品通关
上海兰迪海关部最新动态及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最新资讯
物品通关
     /
    发布于2015-01-26 08:33:06物品通关阅读1547次
    答:关于旅客进境自用合理数量以及海关验放规定,请参阅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
    发布于2015-01-20 08:35:58物品通关阅读2180次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但如果超出自用合理范围,将按货物办理进口手续,或予以退运。如果有走私行为或存在违禁品的,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
     /
    发布于2015-01-20 08:31:53物品通关阅读2966次
    答: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第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所以,你说的手袋货值如超出1000元人民币,是需要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的。
     /
    发布于2015-01-13 08:59:04物品通关阅读2791次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箱包不是20种必须征税的商品之一,如果不超过上述限值,不会征税。品牌是什么不是决定因素。
     /
    发布于2015-01-06 09:05:19物品通关阅读765次
    答:旅客行李物品入境征税规定与物品价值、物品类型、旅客身份有关。你所述手机属于必须征税的20种商品之一,无论手机型号,都需征税。
     /
    发布于2015-01-05 08:45:31物品通关阅读1795次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按照个人邮递物品管理,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达到起征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征收进口税。具体计算价格及税率请参阅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
    发布于2015-01-04 08:42:51物品通关阅读1472次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号,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等20种商品无论以何种方式入境,一律征税。是否征税与品牌没有必然联系。
     /
    发布于2015-01-04 08:39:55物品通关阅读2309次
    答:您好,海关根据自用合理数量来验放个人行李物品,您所述的物品如果不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无需向海关申报;如属于自用但超出合理数量,需向海关申报纳税。
     /
    发布于2014-12-31 08:43:17物品通关阅读1045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的确定,不适用一般货物的审价规定。个人携带入境物品的计税规定,可参阅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 < 74 > >| 共153页  前往
1527条记录
  • 特别推荐
  •  海关律师答疑列表-右边广告
  • 答疑律师推荐
  •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