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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3-08-30 08:51:40通关监管阅读2545次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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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3-08-27 08:39:53通关监管阅读1044次
答:根据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台字[2007]19号),对台小额贸易由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经核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间进行,依法办理通关和纳税手续。征税方面,按照现行税则计征税款,并无特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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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3-08-27 08:36:06通关监管阅读967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仍然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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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3-08-26 09:06:40通关监管阅读614次
答: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从目前所在的特殊区域来看,有现成的海关监管政策(含各项通关、关税、贸管优惠等),至于自贸试验区有无更特殊的海关政策,尚待国务院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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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3-08-26 09:01:04通关监管阅读2222次
答: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为国务院直属部门,其执法依据是法律法规。其制定的部门规章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予以撤销,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不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