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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外汇核销的外汇管理及海关政策
发布时间:2009-11-16 09:20:26     浏览:1297次
问题描述:
答: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以 “进料对口 ”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兰迪海关部-:
问:请问,进料加工去外汇局核销,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啊?能具体说说流程吗?注意点什么的?

答: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进料对口 ”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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