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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提取货物变卖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3-11-06 08:45:14  浏览:1701次
    问:您好。我公司有一批货物今年5月份从国外发货船,由于与卖方出现纠纷,导致一直滞港不能申报,后来我们才解到货物已被海关变卖,请问海关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变卖后我们还能拿到款项吗?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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