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在该条中,被询问人的签名是必要条件,所以没有当事人签字的询问笔录没有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