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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当事人签名的海关问话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时间:2013-12-17 08:53:58     浏览:1406次
问题描述: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在该条中,被询问人的签名是必要条件,所以没有当事人签字的询问笔录没有证据效力。
兰迪海关部-:
问:您好,我朋友从香港带电子产品回国,过关时被海关叫去问话,他感觉海关的问话笔录对自己很不利,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后来这案子还被移送至缉私局立案了,那之前的没签字的笔录会不会有什么不利的后果?会不会被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使用?谢谢!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在该条中,被询问人的签名是必要条件,所以没有当事人签字的询问笔录没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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