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商品编码由海关按退单或删单、查验核对归类、化验送检确定归类、补充申报归类要素或修改归类、稽查归类补税、缉私处罚等程序审核确认后,海关再次审核认定原先的商品编码错误的,不视为纳税义务人违法海关规定。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