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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属于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发布时间:2023-06-15 16:18:38     浏览:922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们公司进口了几台机床,属于进口免税的设备,进口之后因为我们广州分公司临时有需求,就借给他们用,后来忘记运回来,现在被发现设备移走了,但是是我们的分公司,而且也是同样作切割使用的,没有换成其他用途,这种情况应该不能算移作他用吧。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单位、用途、地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这里的“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二)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三)未按照原定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提供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分公司以及在其他地区使用,都可能认定为“移作他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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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费云/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 标签:
  • 减免税
  • 特定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费云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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