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6号令)规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特许权使用费作为价格要素之一,可以通过价格预裁定的方式确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