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综上,以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购物发票或收据,即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确定免税额;退税是国外实际购买发生之后所在国针对外国游客的优惠政策,因此因按原价而非退税后的价格计算免税额度总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