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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产地申报不实导致税款损失,为什么还会产生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4-11-13 10:07:55     浏览:287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此前从国外申报进口一批碎米,但海关后面查到说原产地证是假的,不能适用协定税率,罚款的同时有滞纳金,请问这样合法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根据贵司的描述,贵司提供的原产地证不真实可能被认定为原产地申报不实,并造成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后果。海关对贵司进行处罚的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同时,海关要求贵司缴纳的滞纳金,应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 标签:
  • 原产地
  • 滞纳金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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