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五条规定,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有关证明文件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
据此,卖家是否需要审核买家购买无人机配件的用途,取决于贵司出口的无人机配件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自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规定了限制出口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