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关于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的公告),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免税限量标准为香烟(含加热卷烟)200支,或者雪茄10支,或者烟丝250克。
经常出入境人员,免税限量标准为香烟(含加热卷烟)40支,或者雪茄2支,或者烟丝40克;电子烟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毫升;限一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