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对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无人机及相关配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和技术要求,商品编码只作为通关申报时的参考。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