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单位、用途、地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