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第八条,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刷单进行二次销售,有可能被认定为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