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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私案件审查起诉期间,能否超过两次补充侦查?
发布时间:2025-03-14 11:03:09     浏览:22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之前因为买单出口稀土被立案,案件到了检察院后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结果最近警官说检察官要求他们继续调查,请问在走私案件中,能超过三次补充侦查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上述条文规定涉及到的是退回补充侦查后的审查起诉期限,目的在于限制检察机关不合理地延审查起诉,倘若不涉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事由,一般不会对案件办理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 标签:
  • 补充侦查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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