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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向外国人卖无人机,也构成走私罪吗?
发布时间:2025-03-14 16:18:20     浏览:23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的朋友从事植保无人机的生产和销售,近期有欧洲客户向我们采购大批量无人机,让我们交货给指定的货代,我们不负责出口。成交后不久就出事了,我们被海关要求配合调查,说是涉嫌走私,请问这是怎么回事呢?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贵司在境内向外国人交付无人机的行为能否定性为走私,实际上是存在法律争议的。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走私犯罪既遂的标准包括:(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如果仅仅按照上述标准,贵司的交付行为难以被认定为为走私。不过,达到管制要求的植保无人机可能被认定为受管制的两用物项,对此,《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执法部门可能会根据上述规定将境内交付行为视同出口,如此一来,便有走私的风险。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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