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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发货人可以被认定为从犯吗?
发布时间:2025-04-13 07:59:56     浏览:78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之前委托货代帮我出口了一批氮化镓,货代跟我谈的是包证出口,但没想到后来会出事,警官说我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请问我作为发货人,并不涉及报关,可以认定我为从犯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关于走私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仍须结合《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展开,即行为人走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主要作用,还是次要或辅助作用。

过往实践中,货主之所以会被认定为从犯,是因为其不参与逃避海关监管。但这并非决定性的裁判规则。倘若当事人深度参与通关环节,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此外,实践中还有观点认为,将货主认定为从犯的观点只存在于涉税类案件,走私国家禁止进出的货物、物品案件并不适用。

综上,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类案件中,并不能仅自己以“货主”为由,便认为自己必然构成重犯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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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犯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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