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发文字号】环发〔2001〕6号 |
【发布日期】2001年1月18日 | 【实施日期】2001年2月1日 |
【法律类别】货物贸易限制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失效,被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废止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的通知
(环发〔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以下简称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对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用于清洗剂的1,1,1--三氯乙烷的进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禁止用于清洗剂的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出口;禁止CFC-113作为清洗剂进出口。
二、企业进出口1,1,1--三氯乙烷和出口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到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授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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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代号 │ 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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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1400 │四氯化碳 │CTC │千克 │出口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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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1910 │1,1,1--三氯乙烷 │TCA │千克 │进出口配额许可证│
│ │(甲基氯仿) │ │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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