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环发[2006]25号 |
【发布日期】2006年2月8日 |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 |
【法律类别】货物贸易限制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失效,被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废止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的通知 (环发[200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
自2006年3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进出口企业必须在合同文件上注明进口(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具体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
国家环保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附件: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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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代号 │单位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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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4710011 │二氯二氟甲烷与二氟乙烷的混合│R-500 │千克 │许可证管理 │
│ │物 │ │ │ │
├──────┼──────────────┼─────┼─────┼───────┤
│3824710012 │一氯二氟甲烷与二氯二氟甲烷的│R-50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
│ │混合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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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4710013 │一氯二氟甲烷与一氯五氟乙烷的│R-50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
│ │混合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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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4710014 │三氟甲烷与一氯三氟甲烷的混合│R-50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
│ │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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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4710015 │二氟甲烷与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R-504 │千克 │许可证管理 │
│ │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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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4710016 │二氯二氟甲烷与一氟一氯甲烷的│R-505 │千克 │许可证管理 │
│ │混合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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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4710017 │一氟一氯甲烷与二氯四氟乙烷的│R-506 │千克 │许可证管理 │
│ │混合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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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4710018 │二氯二氟甲烷与二氯四氟乙烷的│R-400 │千克 │许可证管理 │
│ │混合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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