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5年第44号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9日 | 【实施日期】2016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贸易管制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失效,被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32号废止 |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4号
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海关商品编号711590102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docx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