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4号 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发布时间/2015-12-30 17:39:00   浏览/3181次   打印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5年第44号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16年1月1日
【法律类别】贸易管制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被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32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4号 

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海关商品编号711590102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docx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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