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号(关于就扩大实施“非一批一证”《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13 22:01: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2381次   打印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 [2017]第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
 2017年7月1日
法律类别:
 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7第5号
【发布日期】2017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17年7月1日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7]第5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管理试点工作(见《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9号》)以来,“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在简化审批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现就扩大实施“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行“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的海关,除已有的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6个海关外,新增天津、成都、武汉、西安4个海关。其他海关,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二、“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仍按《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9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