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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9〕47号))
    发布时间:2019-12-16 08:25:00  来源:  浏览:2666次
    【发布部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9〕47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19年12月16日
    【法律类别】减免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

    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现将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件项目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关键新设备,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期间允许企业缴纳税款超过上述比例。

      二、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在分期纳税期间,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银行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的税款担保,不予征收缓税利息和滞纳金。

      三、对企业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

      四、上述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依照《关于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

    关于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

    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对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

    件项目实施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精神,特制

    定本规定。

          二、承建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件

    项目的企业,向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

    同)财政部门提交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申请,并抄送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一)企业申请文件需

    说明企业及项目有关情况,如项目建设进度、产能设计和初

    期产量、投产和量产时间、产品类型等,并附投资主管部门

    出具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如已取得鼓励类项目确认

    书应一并报送。(二)企业申报享受分期纳税政策的进口环

    节增值税总额,同时说明有关进口关键新设备的种类、金额

    以及进口起止时间等相关信息。(三)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

    规定,企业还应申报在分期纳税期间提供税款担保的具体方

    案,包括拟提供税款担保的种类、担保机构的名称、担保金

    额、次数、期限等内容。(四)经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同意

    后,企业在申报时可选择按季度或按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

    值税的方式。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相关企业申请文件后,会同企

    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应在 1 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申

    请文件的完备性和合规性的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初审应

    确保企业申请享受政策的设备属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口的关键新设备。企业申请及初审材料齐全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将上述材料及时报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四、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确定准予分期纳税的总税额,并按此税额分期征缴。自

    企业申报的首台设备进口时间开始,第一年(即前 12 个月)

    不需缴纳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从第二年开始,按季度或按

    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即从首台设备进口时间的次年

    所对应的季度开始,于每季度的最后 15 日内向企业所在地

    直属海关至少缴纳准予分期纳税总税额的 1/20;或从首台设

    备进口时间的次年所对应的月份开始,于每月的最后 10 日

    内向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至少缴纳准予分期纳税总税额的

    1/60;期间允许企业缴纳税款超过上述比例。

    五、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申请材料审核同

    意后,正式通知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省级税务局,由省级财政部门告知相关企业。相关企业按照

    申请文件中载明的税款担保方案提供海关认可的银行保证

    金或银行保函,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准予分期纳税的

    有关手续。

    六、在准予分期纳税的 6 个年度内,对经核定的准予分

    期缴纳的税款,不征收缓税利息和滞纳金。企业应主动配合

    海关履行纳税义务,否则不能享受分期纳税的有关优惠政

    策。

    七、企业在分期纳税期间,如实际进口金额超出原申报

    金额 20%时,须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企业

    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审核,

    若审核同意,则通知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

    关、省级税务局纳税方案的变更,由省级财政部门告知相关

    企业。如企业实际进口金额低于原申报金额 80%时,也可依

    照上述流程提交分期纳税方案的变更申请。

    八、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海关应对该项目全部应纳

    税款进行汇算清缴,并完成项目实际应纳税额的计征工作。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税务局将企业

    在分期纳税期间的实际纳税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

    九、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

    程中,存在违反执行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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