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将本应以个人快件进口的比亚芬软膏三乙醇胺乳膏伪报品名及贸易方式以跨境电商渠道进口,涉案报关单共320票,涉案货物计税价格为145603.27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之规定,偷逃税款人民币5678.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没收涉案货物。因涉案货物已流入市场无法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145603.2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