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化妆品,涉及报关单共71票,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3304990039、3304990049。经查,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304990031、3304990041,进口需要提供《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