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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钢丝绳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0 14:50: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空调配件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其中项三空调配件申报重量1440千克,价格11520美元;项四钢丝绳申报重量300千克,价格900美元;项五套装申报数量3150套,价格15136美元;项六五金配件申报重量2240千克,价格11200美元;项七家具配件13978千克,价格104835美元。以上申报货物均未到货。

    当事人出口网络柜机、节日用品和书包均未向海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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