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6月0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一货物钻头1700千克、项二货物角磨机960台(2880千克)、项三货物锯片4600千克、项四货物砂轮512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122850元。当事人申报出口水蜜桃饮料3000千克、酸梅汤3000千克、绿茶3500千克、冰红茶3500千克、香瓜子500千克、山楂饼8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61180元。其中水蜜桃饮料、酸梅汤、绿茶、冰红茶、山楂饼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香瓜子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