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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胡椒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0 15:1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照明灯具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照明灯具9183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99176.4元。当事人出口胡椒350千克、台乌片2200千克、雪梨幹1200千克、透骨草2744千克、八角400千克、白菜干1500千克、虫草花400千克、金针菜600千克、祛湿茶25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00550元,台乌片、透骨草、祛湿茶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胡椒、雪梨幹、八角、白菜干、虫草花、金针菜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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