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门锁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门配件申报重量4600千克,项二货物门锁7700千克,以上货物均未到货。当事人出口酸梅汤1700千克、AD钙2000千克、茉莉清茶2500千克、豆腐皮900千克、鱿鱼丝600千克、黄金豆900千克、高汤精调味料800千克、豆瓣酱1200千克、木薯淀粉1200千克、热干面500千克,当事人出口以上货物均未向海关申报。其中酸梅汤、AD钙、茉莉清茶、豆腐皮、鱿鱼丝、黄金豆、高汤精调味料、豆瓣酱、木薯淀粉、热干面出口均需要进行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其中鱿鱼丝、木薯淀粉出口还需要进行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