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厨房用具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厨房用具19399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95055.1美元。当事人出口鼓300千克、一次性餐具1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3550元。出口风味饮料9500千克、茶叶500千克、豆皮1500千克、干辣椒1000千克、腐竹300千克、麻辣酱1200千克、米线1200千克、酸菜4097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32493.8元,风味饮料、茶叶、豆皮、腐竹、麻辣酱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干辣椒、米线、酸菜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6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