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7月0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玻璃杯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申报出口货物玻璃杯1392千克、洗脚盆876千克、桌布1545.60千克和不锈钢锅2927千克均未到货,总货值24868.22美元。当事人出口康师傅方便面2350千克,价值人民币18095元;玉米莲子粥1180.6千克,价值人民币12750.48元;青桔普洱饮料3210千克,价值人民币23433元。当事人出口以上货物均未向海关申报,以上货物出口均需要进行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其中玉米莲子粥出口还需要进行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9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