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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电动车等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2 15:53: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7月07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电动车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申报出口的项一货物电动车210辆、项二货物电动车配件2847千克均未到货。当事人出口旧电动车9257千克未向海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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