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 28日,你(单位)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申报货物户外灯(商品编号:9405499000)重量 11561千克,价值12717.1美元。申报货物均未到货。你(单 位)出口食用油4175千克,价值人民币31730元;豆瓣酱 2520千克,价值人民币26460元;薯片1020千克,价值人民 币19074元;烤肉蘸料1525千克,价值人民币14945元;蛋黄卷1131千克,价值人民币5655元;饼干1190千克,价值 人民币9401元,以上货物均未向海关申报。出口食用油、 豆瓣酱、薯片、烤肉蘸料、蛋黄卷、饼干需要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4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