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 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汽车配件货 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 现,项一货物汽车配件18742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 148061.8美元。当事人出口鱼用配合饲料191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价值人民币187810元,该货物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动植检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