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商品归类  > 正文
 
申报出口匣钵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越秀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3 14:39: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9次

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12月2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匣钵”和“陶瓷辊棒”等货物。申报的税号为6903900000,申报总价325669.59美元。经查,实际应入6903200000,涉及可多退税款共计人民币277303.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249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4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