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品名“光电转换器件”,申报商品编码为:85414900.00。经查,上述商品品名应为“制冷焦平面探测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品名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材料、当事人陈述、核查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26日